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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刘敏、陈婉薇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敏,陈婉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0643039-4,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全剑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敏,农民。被执行人陈婉薇,农民。申请执行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刘敏、陈婉薇作出的桃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4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4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敏、陈婉薇夫妇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合法,处罚决定已经生效且已过自动履行期限。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4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4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龙审判员  钟发祥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