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辛小龙与方海鹿、方海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小龙,方海鹿,方海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辛小龙,农民。被告:方海鹿,农民。被告:方海云,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纬三路××人康复指导中心九层。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小龙与被告方海鹿、方海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小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辛小龙负担。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