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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吕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吕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