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仲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武坚纺织有限公司、谢仁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武坚纺织有限公司,谢仁兆,谢清,孙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仲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扬州市武坚纺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谢仁兆。被申请人:谢清。被申请人:孙志娟。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武坚纺织有限公司、谢仁兆、谢清、孙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扬州市武坚纺织有限公司、谢仁兆、谢清、孙志娟的银行存款1113.9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武坚纺织有限公司、谢仁兆、谢清、孙志娟的银行存款1113.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国先审判员 杨庆生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