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兴华与何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华,何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陈兴华,农民。被告何华,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陈兴华诉被告何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原告陈兴华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陈兴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美照审 判 员 周海波人民陪审员 XX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德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