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南宁普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覃美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普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覃美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199号原告南宁普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法定代表人许洪锋,经理。被告覃美玉,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普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覃美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普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普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宁普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冬冬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人民陪审员 邱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麦琼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