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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滨县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滨县,张全卫,尹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87-4号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其祥,董事长。被申请人黄滨县被申请人张全卫被申请人尹秀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广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黄滨县之妻张芳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迎宾路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申请人黄滨县之妻张芳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迎宾路分理处账户存款20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世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