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成发与合肥正元货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发,合肥正元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42号原告:郑成发,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游中正,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立振,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正元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劲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兴跃,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颖,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发与被告合肥正元货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锡庆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