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马吉峰、李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马吉峰,李梅,王法全,马洪任,李万才,姚允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蒙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贞沂,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在学,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副行长。被告马吉峰,农民。被告李梅,农民。被告王法全,农民。被告马洪任,农民。被告李万才,农民。被告姚允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马吉峰、李梅、王法全、马洪任、李万才、姚允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一致意见,且涉案贷款已经周转,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