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蔡苗苗与王献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苗苗,王献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83号原告:蔡苗苗,女,1985年12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王献虎,男,1984年7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苗苗与被告王献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苗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苗苗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蔡苗苗负担。审 判 长 宋维米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