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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蔡苗苗与王献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苗苗,王献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83号原告:蔡苗苗,女,1985年12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王献虎,男,1984年7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苗苗与被告王献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苗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苗苗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蔡苗苗负担。审 判 长  宋维米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