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温某。被告王某。原告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长 崔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