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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温某。被告王某。原告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长  崔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