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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孟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孟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庆森,聊城高鑫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天忠,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王红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