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孟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孟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庆森,聊城高鑫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天忠,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王红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