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39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某。原告朱某因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起诉称,2005年7月,原告高中毕业时与被告在朋友聚会时相识,后在读大学期间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感情尚可。2008年被告父亲称朋友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四万元左右,借期三个月,但是原告在八个月后才收回该笔款项,且事先约定的利息也未收到,原告与被告之间为此开始出现矛盾,经常吵架。大学毕业后,迫于被告父母的压力,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就在登记当天,原、被告还一直在为琐事争吵不休。被告在4S店从事汽车销售工作,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经常向原告朋友借钱,但原告的朋友并未借给她,后来原告的其他朋友在被告处购车时,被告声称车子未提到,而长期占用该笔车款,使得原告在朋友面前难以做人,被告为人处世的风格实在让原告无法接受和认同。2010年6、7月间,被告向原告称将原告车牌号为浙F?R2093的别克?凯越车出借给别人,实则擅自出卖,原告直至当年底才知情,原告对此十分恼火,双方为此大吵一架,感情开始出现较大裂痕。2010年3月左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购买车牌号为浙F?3960G号的英菲尼迪G25轿车,2012年1月该车出了交通事故之后,被告又瞒着原告将该车出卖,而且所得款项全部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分文未得,原告得知后十分气愤,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年××月双方摆结婚宴之后不到一个星期,被告离开原告家并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后原告从朋友处得知被告经常向他们借钱的事情,原告要求被告将钱返还并办理离婚手续,但是被告不予理睬,并更换了所有联系方式,使原告无法联络,双方自××××年××月12日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时年纪尚轻,不够成熟,在不了解对方性格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原告感觉到双方性格不合,而且被告擅自借钱和出卖车辆的行为让原告无法忍受,双方信任基础完全丧失,且双方分居至今已经两年以上,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之可能。原告在2014年6月18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5日开庭,因为被告人未到达开庭现场,原告于2014年8月5日撤诉,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原告再次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2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案件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2014年6月18日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后因被告没有找到而撤诉。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系原件,符合证据构成要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之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4年6月1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即撤回起诉。现因被告仍然下落不明,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再次起诉来院。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为标准。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在2014年6月18日已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撤回起诉。但之后,因被告仍然下落不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被告长期下落不明,不尽家庭义务,现原告再次起诉,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张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平华代理审判员 康文怡人民陪审员 朱玉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