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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立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建纶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起诉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纶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立民初字第133号起诉人:建纶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徐彩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设、黄燕山,系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收到起诉人建纶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中山市晶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晶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许周泉、许周扬、刘泽东、黄娟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被起诉人中山市晶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晶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起诉人的材料供应商、被起诉人刘泽东是起诉人公司员工。从2009年起至2014年期间,被起诉人刘泽东利用职务便利,与被起诉人中山市晶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晶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许周泉、许周扬、黄娟相互勾结,通过虚构SLD钢材的购买量,共同造成起诉人损失9793026元。为维护起诉人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起诉人连带向起诉人赔偿损失9793026元及利息(以979302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六被起诉人赔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起诉人共同承担。本院认为:经审查,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六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建纶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少益审判员  郑庆煊审判员  郑 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