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军平与被执行人肖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两个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本院分别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两个案件,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依法作出了(2013)榆民一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9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