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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山东新商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暄经贸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凯暄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新商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717号2308室。法定代表人钱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双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商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西城区代表人张维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文兵,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凯暄经贸有限公司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3)泗商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3)泗商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延存审 判 员  朱秀平代理审判员  林春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