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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425-1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罗鑫,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玉国,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伍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佳荣人民陪审员  江 维人民陪审员  陈刚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简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