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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宋某某,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