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宋某某,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