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晓光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光,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某街道某社区。李晓光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晓光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晓光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李晓光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