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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余文忠因诉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69号余文忠因诉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信行终字第4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余文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余文忠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张立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