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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爱莲与新乡市佳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莲,新乡市佳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莲,女。被执行人新乡市佳禾置业有限公司。陈爱莲申请执行新乡市佳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2014)牧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4日陈爱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双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