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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成英与周家国、熊忠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英,周家国,熊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异字第00002号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周成英,农民。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周家国,个体户。被执行人熊忠友,农民,(系异议申请人周成英女婿)。申请执行人周家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城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对被行人熊忠友妻子沈海清在宜城市工行营业部帐户存款31000元予以冻结。异议人周成英以该存款是其(叫女儿代办)多年积蓄让女儿沈海青代存工商银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开庭传票,但异议申请人无故缺席。庭后我院上门询问周成英为何不到庭听证,其明确表示不参加听证。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周成英未到庭参加听证,事后又明确表示不参加听证,视为对异议申请权利的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申请人周成英的异议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云伟人民陪审员  周 佩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鸿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