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某货运站、刘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货运站,刘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469号原告袁某被告某货运站被告刘某原告袁某与被告某货运站、刘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某货运站、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于原告袁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