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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魏世民申请执行黎凯、胡美容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世民,黎凯,胡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魏世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黎凯,男,汉族。被执行人:胡美容,女,汉族。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黎凯、胡美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黎凯、胡美容的银行存款280802.50元(本金250000.00元、利息25890.00元、诉讼费1262.50元、执行费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