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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许要与被上诉人河南全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谢东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许要,河南全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谢东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许要,男。委托搭理人马中强,河南省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全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丽,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东欣,男。上诉人赵许要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全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谢东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许要的委托代理人马中强、被上诉人河南全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雪、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艳丽、被上诉人谢东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朱建英审判员  胡琰峰审判员  岳利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