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刀应海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云高刑监字第24号刀应海: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3)腊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及(2014)西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你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行为上与被害人的受伤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原判认定你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宣告你无罪。本院经审查,你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郭XX发生争吵,在抢夺被害人身上的喷雾器时致被害人背部撞伤致轻伤,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你与被害人在相互推搡、撕扯的过程中,仍强行抢夺被害人身上的喷雾器,你明知拉拽被害人背在身上的喷雾器有可能致被害人受伤,却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你的主观上具有间接伤害的故意,客观上致被害人轻伤。你的故意伤害行为,有鉴定聘请书、勐腊县正和司法鉴定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多名现场证人的证言和你的供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你的申诉理由,与审查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在法定刑范围内。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