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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金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金徽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27号原告黄山市金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村黄山园南街222号。法定代表人操亚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梅,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汇区文定路208号4幢5楼。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璟瑜、XX、蔺凯,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金徽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霞审 判 员  曹 湧人民陪审员  金梨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