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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关海旺与泌阳县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海旺,泌阳县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崔端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驻行初字第55号原告关海旺,男,汉族,1966年6月2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宋子颖,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贾迎战,区长。第三人崔端正,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关海旺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为崔端正颁发泌土集用(2005)字第05090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3日向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海旺以本案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关海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海旺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关海旺负担。审判长  王曙光审判员  秦永奇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