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住四川省武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步行到从化市街口街新城东某5巷1栋对面停车场,见有一辆蓝色南方雅马哈佳影牌女装电动摩托车没锁大锁,即乘天黑无人之机,采取强行扭开车头锁的手法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邓某乙的摩托车一辆。被告人谭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并将赃物摩托车以低价销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378元。2、2015年1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步行到从化市街口街中田南二巷1栋楼下处,见有一辆银白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没锁大锁,即乘天黑无人之机,采取强行扭开车头锁的手法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谢某乙的摩托车一辆。被告人谭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并将赃物摩托车以低价销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422元。破案后,赃物缴回发还被害人。3、2015年1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步行到从化市街口街建云东路四巷五栋楼下处,见有一辆三雅牌男装摩托车(无尾箱)没锁大锁,即乘天黑无人之机,采取强行扭开车头锁的手法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江某乙的摩托车一辆。被告人谭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并将赃物摩托车以低价销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184元。破案后,赃物缴回发还被害人。4、2015年2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步行到从化市街口街建云东路四巷五栋楼下处,见有一辆三雅牌男装摩托车(有尾箱)没锁大锁,即乘天黑无人之机,采取强行扭开车头锁的手法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邝某兴的摩托车一辆。被告人谭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并将赃物摩托车以低价销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184元。破案后,赃物缴回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谭某共盗窃四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71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乙、谢某乙、邝某兴、江某乙的报案陈述,证人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证人蒋某乙辨认被告人谭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谢某乙、邝某兴、江某乙指认被盗摩托车的照片,被告人谭某指认赃物摩托车、作案现场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发还清单,摩托车销售发票、行驶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且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的上述行为。被告人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谭某的一切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的违法所得,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萧童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