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卢三黑与陈新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卢三黑,务工。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被告陈新红,务工。原告卢三黑诉被告陈新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清楚、人民陪审员辛卫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新红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三黑诉称,原告与被告同住在安陆市巡店镇金墩街5栋2单元楼房。原告住二楼,被告住三楼,被告陈新红住原告卢三黑楼上。2013年7月被告家的水侵入原告家中,将原告家的墙面、地板、家具全部浸湿。经安陆市价格认定分局认证,原告卢三黑被损失的财产价值为30,000元。原告与被告数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新红赔偿原告卢三黑损失30,000元。原告卢三黑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卢三黑身份证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各1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录音资料1份,拟证明被告承认因房屋漏水导致原告家财产损失,曾就赔偿数额协商的经过;证据三:证人陈某(曾用名陈享凤)证言一份,拟证明被告家房屋漏水侵入原告家,对原告的损失,曾出面调解协商过,因双方就赔偿的数额未能达成意见;证据四:照片4张,拟证明被告家的房屋漏水,给原告房屋造成墙面、地板及家具损坏;证据五:湖北省安陆市价格认证结论书1份,拟证明原告的房屋因被告家的房屋漏水造成原告损失23,000元。证据六:安陆市价格认证分局发票1张,拟证明房屋受损害支出价格认证费500元。被告陈新红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卢三黑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被告陈新红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应视为被告陈新红放弃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住在安陆市巡店镇金墩街金墩小区5栋2单元楼房,被告陈新红家住三楼,原告卢三黑家住二楼,2013年7月被告家中房屋漏水渗透原告家中,给原告房屋的墙面、地板及家具造成损坏,经安陆市价格认证分局认定房间壁柜3,600元、大客厅吊顶2,808元、墙面刮大白及乳胶漆7,920元、博古架1,600元、客厅木地板3,000元、客厅吊顶230元、厨房厕所吊顶1,760元、保洁费及家具搬运1,000元、材料运费500元、铲除原损坏墙壁600元、原告房屋实际损失为23,000元。原告进行房屋价格认证支出价格认证费500元。同时查明,证人陈某系该巡店镇金墩小区的开发商,证人陈某证实因被告家的房屋漏水致原告家的房屋受损曾为此事协商调解过,因双方赔偿的数额差距较大,没有调解成功。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被告陈新红赔偿原告卢三黑损失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卢三黑购买位于安陆市巡店镇金墩街金墩小区5栋2单元2楼房屋,原告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被告陈新红因为自己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漏水导致原告卢三黑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卢三黑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告卢三黑的房屋损失经湖北省安陆市价格认证分局认定为23,000元,原告支出价格认证费500元,该损失应由被告陈新红赔偿。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新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卢三黑财产损失人民币23,500元;二、驳回原告卢三黑其他诉讼请求。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新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李猛审判员黎清楚人民陪审员辛卫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黄晚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