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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涛与白虹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白虹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488号原告李涛,男。被告白虹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白虹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因双方已私下和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4元(此费是按照减半标准收取)由原告李涛负担。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雅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