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涛与白虹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白虹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488号原告李涛,男。被告白虹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白虹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因双方已私下和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4元(此费是按照减半标准收取)由原告李涛负担。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雅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