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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赖晓生与毕绍洪、崔凤金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晓生,毕绍洪,崔凤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2445号申请执行人:赖晓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华市。委托代理人:黄桂洪,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毕绍洪,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崔凤金,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赖晓生与被执行人毕绍洪、崔凤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241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毕绍洪、崔凤金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赖晓生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审判员 黄 晓 清审判员 陈   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