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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与林钟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林钟海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南路201号303房,组织机构代码68130794-7。法定代表人:楚双印。委托代理人:宣宝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林钟海,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37号新文园国际数码城一层A131号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郑光争、李家运,均系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钟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44730.2)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海华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文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