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付绍忠与徐新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绍忠,徐新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718号原告:付绍忠。被告:徐新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绍忠与被告徐新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绍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付绍忠负担。审 判 员 赵敏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