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杨某,南漳县风景管理处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祖勇,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长余传云审判员秦爱民审判员郭进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乔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