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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景红、蔺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红,蔺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47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景红,女,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蔺伟,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1993年10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莉,黑龙江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景红、蔺伟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景红、蔺伟及其辩护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19时许,张某某与蔺伟电话约定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0克,同日20许,蔺伟携带王景红以每克300元购进的20克冰毒,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三道街与某路交口处,与张某某进行交易后,蔺伟携带毒资8000元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消费。经鉴定,王景红、蔺伟贩卖给张某某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17.92克。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5日将王景红、蔺伟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毒物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蔺伟、王景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景红辩称,毒品是她给蔺伟的,她没有贩卖。被告人蔺伟辩称,他没有贩卖冰毒,他与举报人张某某有矛盾,所以张某某找公安机关来抓他。指控张某某给他8000元钱,是张某某告诉他别人问就说给了8000元钱,实际张某某并没有给他8000元。辩护人认为,庭审中王景红虽然认罪,但王景红否认其在侦查机关供述的其指使蔺伟将毒品卖给张某某,否认蔺伟接电话后告诉她张某某要买毒品,将冰毒卖给张某某的事实,称没有听见蔺伟接电话的内容。蔺伟虽然在侦查机关前两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其帮助张某某买冰毒,收取了8000元钱,但是其在后来的笔录中否认收取张某某8000元钱,亦否认在游戏厅输掉8000元钱的事实。游戏规则是将现金先存在游戏卡后再消费,从被告人游戏卡的记录中应当能够查出其当天究竟输掉了多少钱,本案没有游戏卡及游戏卡交易记录这一物证和书证。虽然张某某说价格是每克400元,但是蔺伟并没有收到8000元钱,蔺伟没有为了利益帮助王景红贩卖毒品的行为。不管是蔺伟无偿给的张某某,还是帮助张某某购买而成为代购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只能按照非法持有毒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指控蔺伟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较为适当。其在本案中是被指使者,属于从犯地位。希望对其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景红在一个南方人手里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克冰毒。2014年11月23日,王景红和被告人蔺伟说,她这有20克冰毒,让蔺伟帮助串出去,300元一克就行。2014年11月24日19时许,张某某与蔺伟在电话中约定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0克。同日20时许,蔺伟将王景红的20克冰毒拿出一小块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三道街与某路交口处,以每克冰毒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当场给蔺伟毒资8000元。经鉴定,王景红、蔺伟贩卖给张某某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17.92克。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5日将王景红、蔺伟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11月24日9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接到张某某举报称,一个外号叫“立伟”(蔺伟)的男子伙同其女友“小红”(王景红)在哈尔滨市贩卖毒品冰毒。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5日将被告人蔺伟、王景红抓获。2、扣押单:从李某某手里扣押人民币8000元,从张某某手里扣押蔺伟贩卖的一包冰毒。3、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蔺伟卖给张某某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7.92克。4、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吸毒检测报告书:蔺伟、王景红到案后,经尿检,呈阳性,吸毒种类甲基苯丙胺。5、证人张某某证言:他来举报“立伟”在哈市贩卖冰毒,每克350元到400元之间。“立伟”的女朋友“小红”也跟着一起贩卖。2014年11月24日19时许,他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给“立伟”打电话说要买20克冰毒,每克400元,他俩约在当天晚上20时许在南岗区某路与和兴三道街交口处交易,他打车到了约定地点,“立伟”让他到某小区的一个烟草店,他到了之后“立伟”给了他一包用铁观音茶叶袋包装的冰毒,他将8000元钱给了“立伟”。然后“立伟”就打车走了。6、证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及证言:李某某在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的人(蔺伟)是2014年11月24日晚21时许独自来的他们玩游戏机,这个男子当时办的会员卡,分四次向卡里存了8000元,2014年11月25日早7时离开的。7、被告人王景红的供述:2014年11月22日晚上,蔺伟在她家住的,第二天上午起来他和蔺伟说,她这有20克冰毒,现在太严了她不敢留,让蔺伟帮她串出去300元一克就行,蔺伟说行,看看吧。2014年11月24日下午四五点钟,蔺伟接了一电话,她问蔺伟是谁来的电话,蔺伟说是“老五”(张某某)要买20克冰毒,她说别给“老五”,感觉跟“老五”办事好像要出什么事,蔺伟说没事。晚上八九点钟蔺伟在她家接了一个电话,放下电话后和她说“老五”来取东西(冰毒),然后她说你拿去吧,但把钱给她拿回来,她将用铁观音茶叶袋装的20克冰毒给蔺伟了,蔺伟接过冰毒从塑料袋里拿出一小块给她,说这是给她玩的,然后蔺伟就带着冰毒下楼跟“老五”见面去了。大约过了40分钟她给蔺伟打电话蔺伟也不接,后来“老五”给她打电话说给蔺伟打电话也不接,让她找蔺伟,说蔺伟给他的东西(冰毒)少5克,她说不能少那么多吧,蔺伟就给她拿出一小块(冰毒)。2014年11月25日早上7点多钟她去哈西服装城附近的一个游戏厅找到了蔺伟,她问蔺伟钱呢,蔺伟说钱没了,花了。她说“老五”给你打电话,然后她和蔺伟去“老五”家,走到老五家门口时被公安抓住了。这20克冰毒是她在一个南方人手里买的,每克300元,花了6000元。8、被告人蔺伟的供述笔录:2014年11月24日下午四五点钟,“老五”给他打电话要买点抽的,他说给“老五”联系一下,他跟“小红”说正好“老五”要20克东西(冰毒),就全给“老五”吧,“小红”说“老五”不行,他说没事。下午7时许,“老五”打电话问他联系怎么样了,他说你朋友来了就给我打电话,到了晚上八九点钟他接到“老五”电话说朋友来了,他就让“老五”来某小区取冰毒,他跟“小红”说“老五”来了,他去拿冰毒给“老五”,“小红”说你把钱拿回来,别给她花了,“小红”就把用白色塑料袋装的外面套着铁观音茶叶袋的20克冰毒给了他,他从这袋冰毒中拿出二小块,其中一小块给了“小红”,另一块他用一块钱纸币包着,准备给“老五”,然后他下楼在烟草店那等“老五”,过一会“老五”给他打电话,他让“老五”去边上的烟草店,进屋后他把先前用一元钱币包着的那块冰毒给了“老五”,然后又把用铁观音茶叶袋装的20克冰毒给了“老五”,“老五”给了他8000元钱,还朝他要了两盒烟打车走了,随后他也打车去服装城游戏厅了。后来“老五”和小“红红”给他打电话,他因为玩游戏就没接。2014年11月25日早上7点多钟,小红来游戏厅找他说“老五”说给他的冰毒少了5克,他和“小红”就打车去“老五”家,9时左右,他俩到“老五”家刚开门就被公安抓了。9、被告人蔺伟的前科材料:1993年因犯强奸罪被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10、被告人王景红、蔺伟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蔺伟在王景红的授意下帮助王景红贩卖毒品,王景红、蔺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景红、蔺伟在公安机关的前两次讯问笔录中均供述蔺伟将王景红的20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某的事实相互吻合,且有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贩卖过程是在公安人员的监控下进行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王景红关于其是将20克冰毒给蔺伟的辩解,蔺伟及其辩护人关于是将王景红的20克冰毒给张某某的,没收张某某的8000元钱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蔺伟的辩护人关于本案应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蔺伟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主张,由于蔺伟将王景红以每克300元购买的冰毒加价为每克400元卖给张某某,说明蔺伟主观上不是为张某某代购冰毒,而是帮助王景红贩卖毒品,且从中获利,蔺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景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蔺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