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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麻城市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小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201号原告麻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范伟,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红霞、李明权,系该社职员。被告冯小田,男,汉族,麻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小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冯小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麻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周德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丁绪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