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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林惠正与王林贞、王惠忠、王惠金、王惠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林惠正,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江洋,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贞,女,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惠忠,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惠金,女,194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惠银,女,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林惠正与被告王林贞、王惠忠、王惠金、王惠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原告林惠正与被告王林贞、王惠忠、王惠金、王惠银于2015年6月10日自愿签署的《契约书》真实、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四被告对诉争契约书效力无异议,均确认该《契约书》有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诉争《契约书》的有效性均无异议,在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无争议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请不具有诉的权益,此种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惠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慧人民陪审员林弦声人民陪审员潘珠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琴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