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廖某某,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蒋胜,系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在受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世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