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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廖某某,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蒋胜,系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在受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世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