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特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官志申请宣告杨凤仙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001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杨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称:其子王某甲于2003年10月14日因病死亡,其儿媳杨某某因精神受到刺激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查找没有音信。其子王某甲生前与杨某某生育一女王某乙,出生于2001年6月20日,现随申请人共同生活。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某某失踪。经查杨某某,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系申请人之儿媳,住平舆县射桥镇大王村委大王。申请人之子王某甲于2003年10月14日因病死亡,申请人之儿媳杨某某因精神受到刺激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查找没有音信。其子王某甲生前与杨某某生育一女王某乙,出生于2001年6月20日,现随申请人共同生活。被申请人杨某某所在的平舆县射桥镇大王村民委员会和平舆县公安局射桥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明杨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1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杨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期间届满,被申请人杨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某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王某某作为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杨某某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发出公告,法定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故应宣告杨某某为失踪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舒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