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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玉环中泰钢管有限公司与郑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中泰钢管有限公司,郑秋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078号原告:玉环中泰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辉辉。被告:郑秋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中泰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玉环中泰钢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