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行执申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寿县国土资源局与寿县窑口镇人民政府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行执申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陶玉兵,局长。被执行人:寿县窑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王磊,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寿县窑口镇人民政府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国土资处(2014)18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需要恢复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钊审判员 姚 望审判员 夏梁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