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汉海与丹阳恒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恒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汉海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恒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开发区黄金塘路8号。法定代表人韩国洪,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汉海。上诉人丹阳恒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汉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丹阳恒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理员孙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