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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执字第113、114、115、116、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黄德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黄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113、114、115、116、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德,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系四会市东城区猛士酒吧经营者。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黄德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肇中法民四初字第139-143号五份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五份民事判决书,黄德应履行如下义务:(一)、从其经营的点歌系统中,将(2013)肇中法民四初字第139-143号五份民事判决书所判定侵权的歌曲删除;(二)、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合共49000元,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合共250元。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从其经营的点歌系统中将(2013)肇中法民四初字第139-143号五份民事判决书所判定侵权的歌曲予以删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车辆进行查询,但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纳入征信统一信息平台,同时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按有关规定对本系列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系列案终结本次执行也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删除侵权歌曲。对本系列案件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系列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为此,本系列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肇中法执字第113、114、115、116、第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