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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行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水亭与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水亭,张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行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陈水亭,男,汉族,居民,住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水鹏,男,汉族,居民,住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张桂芳,男,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桂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桂芳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张桂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芬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