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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高富与林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富,林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高富,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被告:林美珍,女,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富诉被告林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富于2015年7月2日以被告林美珍涉嫌诈骗,案涉纠纷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富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已折半),由原告高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黄远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