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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郭水青与壶关县龙泉镇下内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水青,壶关县龙泉镇下内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壶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郭水青,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龙泉镇西川底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壶关县龙泉镇下内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国栋职务:村委主任郭水青与壶关县龙泉镇下内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壶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壶关县龙泉镇下内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内的存款壹万玖仟陆佰零贰元零陆分(19602.06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马 亮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