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容诉被告康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容,康虎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大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韩容,女,被告康虎林,本案在审理原告韩容诉被告康虎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容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容承担。审判员 樊素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