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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容诉被告康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容,康虎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大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韩容,女,被告康虎林,本案在审理原告韩容诉被告康虎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容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容承担。审判员  樊素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