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金凤与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凤,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孙金凤,女,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陆明,男,1980年12月20日生,满族,住辽宁省。被告: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越大街与创意路交汇处汉森.香榭里27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童东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旸,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凤诉被告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凤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孙金凤负担。审 判 长 刘惠民代理审判员 胡 亮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