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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晓玉与韩延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玉,韩延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刘晓玉。被告:韩延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玉与被告韩延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晓玉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